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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春生、叶磊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崔春生,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号)。被告人崔春生2009年5月28日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三日(未执行);2011年5月22日曾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三日;2013年7月7日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7日;2013年7月31日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1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2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月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崔春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磊,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被告人叶磊2016年2月3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叶磊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春生、叶磊、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春生、叶磊、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到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叶磊、陈某某经被告人崔春生介绍,将身份证、手机号码提供给微信号为“五行”的上家(未到案),由上家注册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根据上家要求,被告人叶磊、陈某某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获利。现查明被告人叶磊名下共办理营业执照4本,开设银行对公账户3个;被告人陈某某名下公办理营业执照3本,开设银行对公账户3个。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叶磊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8月4日,被告人崔春生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崔春生、叶磊、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资料,微信及转账截图、铁路订票信息、《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崔春生、叶磊、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春生、叶磊、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异议,并自愿认罪人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春生、叶磊、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春生、叶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崔春生、叶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春生、叶磊、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烈      

2020年12月31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各自住处,联系方式:

崔春生(1865554****)、叶磊(1829822****)、陈某某(1308319****);

2.全部案件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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