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崔杰,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住辽源市龙山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尹全生,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镇**村**组,住辽源市龙山区**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毕德金,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街**委**组,住辽源市西安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9日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杰、尹全生涉嫌贩卖毒品罪、毕德金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崔杰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1.崔杰于2020年7月末,在本市**小区,以600元的价格将0.2克冰毒贩卖给尹全生。
2.崔杰于2020年9月末,在本市**小区,以2500元的价格将1.4克冰毒贩卖给尹全生。
3.崔杰于2020年10月3日,在本市**小区,以1200元的价格将0.7克冰毒贩卖给尹全生。
4.崔杰于2020年9月30日,在本市**小区,以2200元的价格将1.4克冰毒贩卖给易某某。
5.崔杰于2020年10月4日,在本市**小区,以1100元的价格将0.7克冰毒贩卖给易某某。
6.崔杰于2020年8月,在本市**小区,以1100元的价格将0.5克冰毒贩卖给梁某某。
7.崔杰于2020年8月,在本市**小区,以1300元的价格将0.7克冰毒贩卖给梁某某。
8.崔杰于2020年9月末,在本市**小区,以1200元的价格将0.8克冰毒贩卖给王某某。
9.崔杰于2020年10月1日,在本市**小区,以1200元的价格将0.8克冰毒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10月5日,辽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本市**小区崔杰住处搜查出冰毒共计39.968克。
被告人尹全生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1.尹全生于2020年7月4日,在本市五中对面,以6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冯某某。
2.尹全生于2020年8月1日,在本市五中对面,以6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冯某某。
3.尹全生于2020年8月6日,在本市五中对面,以6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冯某某。
4.尹全生于2020年8月23日,在本市五中对面,以6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冯某某。
5.尹全生于2020年10月3日,在本市五中对面,尹全生以1300元的价格将0.8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冯某某。
6.尹全生于2020年9月15日,在本市**小区,以500元的价格将0.2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7.尹全生于2020年9月20日,在本市**小区,以1000元的价格将0.4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8.尹全生于2020年9月末,在本市**小区,以2600元的价格将1.2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毕德金于2020年10月5日11时许,在本市西安区**小区附近**街道对面的**门口取快递包裹过程中被辽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抓获,毕德金明知快递包裹中藏有毒品。后经拆包称重,快递包裹中冰毒重量为14.98克。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易某某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1.易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在本市**小区楼下其车内容留宫某某吸食冰毒。
2.易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在本市**小区楼下其车内容留宫某某吸食冰毒。
3.易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在本市**小区楼下其车内容留汪某某吸食冰毒。
4.易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在本市**小区楼下其车内容留汪某某吸食冰毒。
5.易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在本市 **酒店**房间内容留宋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称量、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全生、毕德金、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杰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杰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尹全生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全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毕德金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德金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毕德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易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大伟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12月25日
附:1.四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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