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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崔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零时20分左右,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晋L****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村家中行驶至**镇**村内道路时,将晋L****5号小型轿车撞损。经鉴定,崔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7.98mg/100ml。崔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新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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