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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崔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88********,汉族,群众,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南*楼*门***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南*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京J39***本田牌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崔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6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6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建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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