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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崔某(又名韩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90********,小学文化,初中,务农,住河南省******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7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6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时许,在民权县东区“香娜明珠KTV”,被告人崔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酒后来到被害人张某甲、杨某、高某、罗某某等人所在包间,期间张某某对罗某某言语不敬。后双方离开包间来到“香娜明珠KTV”门口后,张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甲,并与罗某某、杨某等人言语冲撞。被告人崔某及随后来到现场的白某某、楚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甲、高某、杨某等人,被告人崔某驾驶豫N*****号小型汽车将一名过路的女子及高某、罗某某撞倒。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综合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杨某体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高某体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高某、郭某、罗某某、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杨某、高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白某某、楚某某、张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均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法院

检  察  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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