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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平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崔某平,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街道**村。住址**。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崔某平饮酒后驾驶云******号五菱面包车从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光华社区天生坝村行驶至沾益火车站路口时与保贵玲发生争执,巡逻民警发现其饮酒驾驶机动车将其控制。经抽血并送检,被告人崔某平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2.证人保贵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平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及通知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平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平电话号码1473640****。

_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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