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检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崔某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红军街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杰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侯马市轻工城物流园前路段交叉口右转弯时,遇同向行驶至此的何某鹏驾驶的晋LXA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两车相撞,造成崔某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翼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崔某杰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忠庆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杰住侯马市红军街某号楼某单元某号;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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