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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何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建始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建始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办案需要,本院延长办案期限一次(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两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崔某甲邀约被告人何某某采用设置电网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被告人何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崔某甲以网购的方式给何某某帮忙购得高压逆变器一台、蓄电池一个及电线丝等作案工具,尔后,两被告人先后来到高坪镇陶家垭村四组崔华新家附近小地名“包山”山林内和土岭村六组谭德林家附近小地名“旋涡坑”山林内,设置电网进行了非法狩猎,其间,猎捕麂子一只。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崔某甲在自家门前责任田边设置粘网进行非法狩猎,猎捕鸟类三只。

2019年6月,被告人崔某甲在淘宝网中购得高压逆变器一台、蓄电池一个及电线丝等工具后,来到花坪镇崔家河村二组徐青华责任田附近的小地名“马场湾”山林内,设置电网进行了非法狩猎。

2019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到高坪镇土岭村四组小地名“严家河”的附近山林内,设置电网进行了非法狩猎,猎捕麂子一只、野猪一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侦查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2.徐某某、崔某乙、尹某甲、尹某乙、吴某某等证人证言。  3.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及平面示意图、方位图。4.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何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朝南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建始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3576****。

2.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建始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7724****。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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