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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冯某某等保险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村**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情节轻微,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四川省阆中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街道**屯**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房**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了2015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雪佛兰轿车与云******奔驰轿车在本市五华区**路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8915元。

2、被告人崔某某故意编造了2015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金杯车与云******的小型汽车在本市五华区**路**山隧道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1982元。

3、被告人崔某某故意编造了2015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的捷达车在昆明市**小区附近与云******的奥迪牌小型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17230.5元。

4、被告人崔某某故意编造了2015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高尔夫小型轿车在本市盘龙区**路与云******凯美瑞牌小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4015元。

5、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杨某某故意编造了2016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比亚迪轿车在本市东三环附近与云******的福特牌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6220元。案发后,杨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6220元。

6、被告人崔某某故意编造了2016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长安微型车在本市官渡区**环与云******别克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3670元。

7、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故意编造了2018年**月**日,车牌号码为川******的速腾车在本市官渡区**城附近与云******奔驰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12186元。案发后,李某某家属为其赔偿人民币12186元。

8、被告人崔某某故意编造了2018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速腾车在本市盘龙区**环与云******大众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7274.56元。

9、被告人张某某指使他人,故意制造了2016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雅阁牌轿车与云******的宝马牌轿车在本市**环往**方向相撞的交通事故,由被告人杨某某开具了虚假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15316元。案发后,张某某退赔涉案款人民币15316元。

10、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故意制造了2015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五菱牌小型客车在昆明市盘龙区**街**附近与云******的大众牌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12380元。

11、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邓某某(另案处理),故意制造了2016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五菱牌小型客车在昆明市**的宝马牌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11570元。案发后,邓某某的家属为其退赔人民币11570元。

12、被告人杨某某故意制造了2015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宝马牌轿车在昆明市盘龙区**街附近与云******的神龙富康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11025元。

13、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杨某某,故意伪造了2016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福特牌轿车在昆明市五华区**道**实业门口与云******比亚迪牌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2450元。

14、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制造了2016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的福克斯牌轿车在昆明市**环**立交一层与云******中华牌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7270元。

15、被告人崔某某故意编造了2018年**月**日云******五菱牌汽车在本市盘龙区**环**街附近与云******大众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950元。

16、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冯某某,故意制造了2018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现代轿车在昆明市官渡区**路虎极光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35123.01元。

17、被告人杨某某故意编造了2016年**月**日,车牌号码为川******的丰田牌轿车在本市官渡区***路附近与云******的江淮牌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6964.72元。

18、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冯某某、陈某某,故意制造了2018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奔驰越野车在本市盘龙区**坝附近撞在山上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25933元。

19、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刘某某,故意编造了2019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起亚牌轿车在本市官渡区**立交与云******的东风雪铁龙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13906.06元。案发后,刘某某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

20、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刘某某,故意编造了2019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大众牌轿车在本市官渡区**寺附近与云******宝马牌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26812.11元。案发后,刘某某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

21、被告人崔某某故意编造了2015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风神牌轿车在本市轿子雪山路段与云******梅甘娜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10220元。

22、被告人崔某某故意编造了2015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凯美瑞牌小型轿车在本市盘龙区**大学撞在墙上的交通事故,后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6560元。

23、被告人崔某某故意制造了2016年**月**日,车牌号码为云******别克车在本市**环撞到路边的交通事故,后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报保险理赔,获得赔款人民币374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为其退赔赃款共计25259.72元;证人黄某某退赔人民币6560元;证人曾某某退赔人民币2000元;云南**公司退赔人民币5020.75元;证人夏某某退赔人民币5652元;证人杨某甲退赔人民币3746元;证人朱某某退赔人民币1133元;昆明**汽修厂惠某某退赔人民币7045元;证人罗某某退赔人民币8330元。

民警于2020年4月22在本市五华区**村抓获崔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在本市盘龙区**汽车维修经营部抓获涉嫌冯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在本市官渡区**汽车修理服务部抓获涉嫌陈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通知杨某某到案。于2020年5月28日在本市盘龙区**汽车美容部抓获李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通知张某某到案;于2020年7月6日在本市盘龙区**汽车修理服务部抓获刘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手机七部、涉案赃款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害单位陈述:被害单位代表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卢某某的证言;6.辨认等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虚假事故或编造虚假事故骗取保险,其中崔某某数额达人民币210423.24元、冯某某数额达人民币61056.01元、杨某某数额达人民币49245.72元、刘某某数额达人民币40718.17元、陈某某数额达人民币25933元、张某某额达人民币15316元、李某某数额达人民币1218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实施第九起犯罪事实过程中系帮助行为,事后未获赃款,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现居家中候审,电话1478785****、1820687****、1878811****。

2、本案侦查卷宗十九册,光盘三十二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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