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2199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雪梅,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23日,大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崔某某、冯某某涉嫌诈骗罪,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冯某某原系大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手续部员工。2017年11月27日,被害人陈某某、于某甲通过被告人冯某某,以其儿子于某丙彭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房产作抵押,向**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以下币种同)。在签订借款材料时,被告人冯某某根据**公司的要求,诱使被害人签订了空白借款合同、收条、房屋买卖合同等借款材料。在办理公证时,被告人崔某某根据**公司的安排,欺骗被害人办理了房产处置委托公证,其系该公证的受托人。后**公司在放款时,又扣除了贷款的首月利息、平台费、公证费等费用,被害人陈某某实得借款1,900,000元。
2018年3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还款逾期后,被告人崔某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在被害人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直接过户到同案犯杨某某(已起诉)、祝某某(已起诉)名下。经审计,被害人陈某某、于某甲共偿还借款120,000元。经评估,该房产时值2,815,100元,致被害人损失1,035,10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崔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空白收条、空白委托书、空白车辆买卖协议、空白A4纸、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等扣押材料,委托书、公证书、公正笔录等公证档案、审计意见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完税证明及房产档案、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身份证明、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阎某某、郑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于某甲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冯某某、同案犯杨某某、祝某某、齐某某、衣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冯某某系共犯犯罪,又系从犯、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斌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4162****,辩护人孙雪梅联系电话1307419****;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42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崔鑫,男,1993年8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219930806121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北壹里444-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雪梅,系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玉娟,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31984051501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里11-2-201。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23日,大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崔鑫、冯玉娟涉嫌诈骗罪,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鑫、冯玉娟原系大连捌零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捌零后公司)的手续部员工。2017年11月27日,被害人陈家旭、于强通过被告人冯玉娟,以其儿子于汉彭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岗松里53号房产作抵押,向捌零后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以下币种同)。在签订借款材料时,被告人冯玉娟根据捌零后公司的要求,诱使被害人签订了空白借款合同、收条、房屋买卖合同等借款材料。在办理公证时,被告人崔鑫根据捌零后公司的安排,欺骗被害人办理了房产处置委托公证,其系该公证的受托人。后捌零后公司在放款时,又扣除了贷款的首月利息、平台费、公证费等费用,被害人陈家旭实得借款1,900,000元。
2018年3月1日,被害人陈家旭还款逾期后,被告人崔鑫根据捌零后公司的安排,在被害人陈家旭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直接过户到同案犯杨楠(已起诉)、祝志凤(已起诉)名下。经审计,被害人陈家旭、于强共偿还借款120,000元。经评估,该房产时值2,815,100元,致被害人损失1,035,10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崔鑫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冯玉娟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空白收条、空白委托书、空白车辆买卖协议、空白A4纸、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等扣押材料,委托书、公证书、公正笔录等公证档案、审计意见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完税证明及房产档案、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身份证明、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阎晓东、郑文涛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家旭、于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鑫、冯玉娟、同案犯杨楠、祝志凤、齐雪、衣岩莉、王玉波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鑫、冯玉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鑫、冯玉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鑫、冯玉娟系共犯犯罪,又系从犯、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斌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崔鑫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41626685,辩护人孙雪梅联系电话13074199899;被告人冯玉娟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42645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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