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包庇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包庇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寇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原村委会**陈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西青区**镇**村**铁路临时征用土地已经复垦,假借他人名义要求政府再次对占用土地拆除建筑物进行赔偿,骗取政府补偿款600余万元。2018年,被告人崔某某、寇某某受陈某某指使,为帮助陈某某隐瞒骗取政府补偿款的犯罪事实,在陈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接受西青区监委调查期间,向西青区监委作假证对陈某某进行包庇;在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西青分局立案侦查期间,向公安西青分局作假证对陈某某进行包庇。后被告人崔某某、寇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寇某某明知陈某某涉嫌犯罪,仍然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崔某某、寇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昊泽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寇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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