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87********,汉族,大专毕业,系天安保险公司金印现代城营业部崔某某部负责人,住郑州市金水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师某某(别名师渲迪),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66********,汉族,大专毕业,系天安保险公司金印现代城营业部崔某某部业务经理,住河南省原阳县桥北乡季某某136号。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于2020年1月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师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师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初,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金银现代城6号楼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聘员工过程中,崔某某作为该公司崔某某部的负责人,授意师某某在招聘业务员的过程中可以为未取得高中毕业证的业务员联系办理假证,价格为每人80元。其中崔某某为杨某某办理郑州市第七十四中学毕业证,师某某为黄某某、李某某办理安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为祝某某办理郑州商业技术学院毕业证,经鉴定,毕业证书单位印章印文与原某某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师某某的供述;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师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判处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伟东
检察员:马红
二○二零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师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98****21、185*******);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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