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铜陵市**物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住**公司**楼值班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住**公司**楼值班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和崔某某系夫妻,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和崔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和崔某某在铜陵市石城大道**烟酒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店门口的8个花篮,后销售至**花店,获利30元。
2.2020年8月2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和崔某某在铜陵市**路**房地产售楼部门口盗窃10棵盆景树,其中2棵销售给**花店,获利100元。
3.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和崔某某在铜陵市**路**面馆门口盗窃被害人文某某放置在店门口的4棵盆景树。
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14棵被盗盆景树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已将剩余12棵盆景树退还给被害人,非法获利130元已缴纳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等;
2. 证人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文某某的陈述;
4. 检查、辨认、现场指认笔录;
5. 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视听资料:涉案被盗盆景树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和崔某某共同作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将
检察官助理: 陶红丽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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