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8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街道**社区居民**组**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商议合伙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由崔某某负责联系买家和卖家,徐某某负责收货和发货,所得收益两人平分。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通过QQ联系卖家“古**”(身份信息不详,另案处理),以44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批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被告人徐某某在四川夹江收货后,分别于2020年6月中旬将部分止咳水寄给崔某某联系的江苏买家,于2020年6月18日将40瓶立健亭牌止咳水(共4800毫升)寄给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酒店的买家李某某,李某某于6月22日通过微信将毒资4100元人民币转给崔某某。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快递补寄了自己调制的4瓶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共480毫升)给李某某。
2020年7月25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四川省**高铁站负一楼楼梯口附近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8月5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从李某某处缴获的止咳水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止咳水;2.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结伙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晓倩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案卷四册、涉案手机三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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