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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方某某等串通投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935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300195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 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5******** ,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之**房。2019年1月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大道**号**栋**房。2019年1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方某某涉嫌串通招投标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创建广东省**甲协会(以下称:省**甲协会),并担任该协会的实际负责人。2015年11月26日,崔某某以省**甲协会法人吴某某的身份,与广东省**厅签订了一份项目名称为“广东省**厅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项目”的《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广东省**厅以人民币469.8万元的采购价格聘请省**甲协会就该培训项目提供包括全年举办不少于90场免费的培训服务活动、编写《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教材》、建设“跨境电商在线培训服务系统”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广东省**厅按约向省**甲协会支付了合同款项人民币469.8万元。

同年9月至11月期间,崔某某利用被告人陈某某被借调到广东省**厅电子商务处协助编写“广东省**厅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项目”《用户需求》及招投标《评分标准》,从中设定有利于省**甲协会中标该培训项目的评分标准。为确保省**甲协会成功获取上述培训项目的承办权,崔某某指使陈某某寻找外单位参与围标,崔某某负责与被告人方某某商定以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参与围标;陈某某负责通过肖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商定以广州市**乙协会名义参与围标。后崔某某指使省**甲协会工作人员制作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市**乙协会的投标文件(经鉴定,在广东省**厅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项目投标中,广东省**甲协会、广州市**乙协会、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投标文件》的机制文字是同台打印机打印形成的;广东省**甲协会与广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投标文件》是同台装订切割机具制作形成),方某某和黄某某则安排人员予以协助,并在省**甲协会的主导下完成围标,使得上述项目最终由省**甲协会中标,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方某某被传唤至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招投标文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互相串通投标报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储颖超

2019年11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方某某均被取保候审。

1、​ 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补充侦查卷共34册,光盘5张。

1、​ 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的广东省**甲协会中国银行天河东支行账户(账号7276********)人民币469.8万元,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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