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无职业。该崔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铜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无业。该曹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铜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4日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14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崔某某、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袁某(另案处理)联系曹某某要求代办多家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在给袁某代办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期间,曹某某让崔某某和车某(不起诉)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以每套(每套含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结算卡、U盾、手机卡、公司印章)50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车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西安市鄠邑区记***经销部等4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崔某某办理了西安市鄠邑区***等3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崔某某将上述7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交给曹某某,曹某某将该7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卖给袁某,后曹某某在2019年4月17日通过支付宝给车某转账2万元,扣除崔某某6000元左右欠款后给崔某某转账9400元。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因西安地区银行需要实地核实经营场所,崔某某等人无法在西安继续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崔某某在铜川办理了铜川***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以6000元价格卖给袁某。又先后带领梁某某、卢某、孙某某(均不起诉)及高某在铜川市王益区、新区、印台区办理了8家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通过曹某某联系袁某后将8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直接或者以UU跑腿送给袁某,袁某以每套6000元价格支付给崔某某现金42000元,(因高某办理的对公账户无法使用,袁某实际支付7套价格),支付给曹某某2000元介绍费。后崔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给卢某1400元(扣减欠款1100元)、孙某某4000元、梁某某5000元。因高某办理的对公账户无法使用,崔某某未给高某好处费,高某要求崔某某将以其名义办理的银行公户注销,崔某某因故未注销。
2020年2月19日被害人李某某被人以在网上购买口罩的方式诈骗137570元,涉案账户名为陕西***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高某。
崔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在2020年4月7日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曹某某2020年4月8日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投案,但其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对公账户资料及银行明细、涉案公司注册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被用于电信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损失,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长宏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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