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甲,化名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现租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沾化区**村。2008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学生,住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被害人刘某甲欲办理无抵押车辆贷款,通过朋友介绍得知崔某某可以办理此类业务,电话联系崔某某后,崔某某承诺客户只需抵押机动车钥匙、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即可贷款。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崔某某纠集李某某、霍某某将刘某甲约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宾馆202房间,与刘某甲签订10000元借款合同,扣除1500元GPS安装费后向刘某甲支付8500元。崔某某又以在刘某甲的鲁******黑色斯柯达昕锐轿车上安装GPS为由,指使李某某将刘某甲停放在**宾馆楼下的轿车开走。待车辆开走后,崔某某又告知刘某甲贷须抵押车辆,刘某甲表示反对,并将8500元退还崔某某。崔某某遂以刘某乙违约、不归还车辆相要挟,向刘某甲强行索要借款利息3600元、GPS安装费1500元,未果。2018年1月18日,崔某某再次纠集李某某将刘某甲约至滨城区黄河*路**小区一宾馆内索要违约金等费用,刘某甲被迫将贷款利息3600元、GPS安装费1500元支付给崔某某。李某某又以不归还车辆相要挟向刘某甲索要违约金45000元,刘某乙未支付,后报案。现被告人崔某某已归还被害人车辆并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5100元,数额较大,另敲诈45000元未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姝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霍某某住惠民县某某镇某某村,联系方式1825431****;
2、刑事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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