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暂住朔州市朔城区**小区,于2019年2月1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家属楼,于2019年2月2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街**区**号,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小区,于2019年2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号,现住朔州市**区**小区,于2019年2月1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17日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遂将本案报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审查后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9年12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微信商谈交易的形式,向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出售冰毒63克;2019年2月9日、10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朔州市开发区朔唯小区附近分两次向被告人张某某共出售冰毒25克;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崔某某在朔城区金龙街农业银行附近两次向吸毒人员崔某甲出售冰毒0.4克;2019年2月13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民警在朔城区马邑北路金龙小区5-1-201室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冰毒90.62克。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中、下旬,分三次向被告人崔某某提供冰毒40克供其出售;2019年2月26日,李某某到案后,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民警在李某某租住宾馆内查获冰毒263.392克。
3、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6月以来,多次向吸毒人员刘某甲出售冰毒30克;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在朔城区万和城小区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冰毒1克和“忽悠悠”10颗;2019年2月14日,朔州市民警公安局朔城分局民警在朔城区上院公寓810室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冰毒0.79克。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9日在朔州市上院公寓810室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乙出售冰毒20克;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10日在朔州市朔唯小区附近向微信名为“二白”的男子出售冰毒5克。
经朔州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崔某某处、李某某处、刘某某处扣押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崔某某处、李某某处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6%和74.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德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