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新村**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巷**号**室),无业。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合肥肥东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期**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乡**村**组),务工。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合肥肥东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与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乡**村**组,务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与住址: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室,无业。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陶某某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某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
2020年7月初,陆某某(已起诉)向被告人周某某提议,先从租赁公司租车,然后伪造车主身份证件冒充车主,以抵押车辆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由于陆某某欠周某某钱,周某某希望陆某某搞到钱后可以还自己钱,于是答应陆某某的提议。2020年7月12日,周某某从安徽肥东县武某某手中租了一辆白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随后两人将该诈骗方法告诉李某某,让李某某冒充车主高某某实施诈骗,并由李某某提供自己的照片制作了假的身份证,后李某某反悔不愿意冒充高某某,就由陆某某冒充高某某并用自己照片伪造了假的身份证件。7月13日晚,陆某某带着李某某、周某某去找陶某某,将冒充车主身份以抵押车辆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告诉了陶某某,让陶某某帮助找下家,事后给其好处,陶某某同意并帮其联系下家未果。2020年7月15日,陆某某又带周某某、李某某、陶某某去找崔某某,陆某某将冒充车主身份以抵押车辆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告诉崔某某,让崔某某帮助找下家,事后给其好处,崔某某同意并立即了下家。7月15日当晚陆某某开着租来的车子和崔某某一起到全椒县“***院”门前路边,陆某某拿着租来的车子行驶证和伪造的身份证冒充车主高某某,以抵押车子为由骗取喻某某3万元,事后陆某某分给周某某4000元,李某某4000元,陶某某5000元,宏某某3000元,自己分得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陶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均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开设赌场罪
2020年4月16日至4月21日,吴某某(起诉)、张某甲(起诉)在全椒县**镇**村**养鸡厂、全椒县**镇**村**组张某乙家、全椒县**镇**组刘某某家、全椒县**镇**村**组郑某某家、全椒县**镇**村**组张某丙家,先后6次电话邀约参赌人员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张某甲安排崔某某开白色现代牌轿车接送参赌人员,每次给300、500不等费用,赌场累计抽头渔利18950元,崔某某非法获利2300元。2020年4月21日22时许,该赌场被全椒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3万余元、牛牌一副和水箱红色水桶一个。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收条、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掩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车辆抵押款3万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为赌场接送人员,赌场累计抽头渔利18950元,崔某某自己非法获利23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崔某某应当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从岚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期**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合肥市肥东县**乡**村**组;被告人陶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组**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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