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1〕19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在明知邵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在逃的情况下,仍帮助邵某某联系上家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药品地佐辛注射液,并贩卖给何某某(另案处理)、师某某。
2020年4月16日,在邵某某的指挥下,李某某以8138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626支地佐辛注射液,徐某某以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发货后,由崔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付款收货。2020年4月20日,邵某某、崔某某、白某某以4950元的价格,通过顺丰快递代收货款的方式贩卖120支地佐辛注射液给何某某。2020年4月24日,邵某某、崔某某、白某某以24200元的价格,贩卖484支地佐辛注射液给师某某,由崔某某送货给师某某。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公安分局华山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邵某某、何某某、白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明知邵某某贩卖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麻醉药品地佐辛注射液,仍帮邵某某联系购买、贩卖地佐辛注射液给他人,属于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传芳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卷,诉讼证据卷1卷,诉讼文书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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