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李某甲聚众斗殴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商州**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商州**镇**村**组。2019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2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之间因25万元的经济纠纷发生矛盾。2017年年底,崔某某纠集孙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阵龙(另案处理)等五人,预谋通过五人出面,让李某甲给其出具一张欠条,并嘱咐卢某某如果李某甲不配合就吓唬一下对方。2017年11月5日上午,卢某某、李某乙、朱某某等五人前往三岔河镇,孙某某向卢某某等人发放四根洋镐把防身,崔某某开车带卢某某辨认李某甲。卢某某五人驾驶白色福特轿车在三岔河镇三岔河村二组水泥路上与李某甲相遇,李某甲预感白色福特车上的人是来找自己的,就从自己驾驶车辆后备箱内取出斧头带在身上。卢某某等五人下车后,手持洋镐把与手持斧头的李某甲发生斗殴,李某甲持斧将朱某某、李某乙砍伤,致二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洋镐把一根、斧头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抓捕经过、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陈某某、李某丁、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甲二人持械聚众斗殴,崔某某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红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