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5********,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路**小区**号。2019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5********,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2019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与李某某、蔡某某四人在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海伦斯小酒馆喝酒时,因琐事与邻桌喝酒的裴某某、张某甲、万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杨某某微信联系张某乙(另案处理)到海伦斯小酒馆。6月9日l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乙外出买烟时在小酒馆东侧与裴某某、张某甲、万某某三人相遇,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张某乙跑回小酒馆喊崔某某等人帮忙,被告人杨某某跟随裴某某等人沿新濠广场地下车库行至辛庄镇卫生院门口处时,被告人崔某某等人赶到。后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及张某乙三人与裴某某、张某甲、万某某互殴,致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头皮挫伤为轻微伤;被害人万某某头皮挫伤为轻微伤;被害人裴某某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胸部、头皮挫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万某某、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聚众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共同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学礼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崔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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