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住朔城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2019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住朔城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2012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8日,梁某某与崔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于二广高速朔州至大同方向康庄服务区内,盗窃两辆半挂车的柴油,共计800升左右。经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柴油基准日价格共为4800元。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梁某某与崔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于朔州市朔神路至朔州市东高速口路段路边,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半挂牵引车油箱撬开,盗窃0#柴油300余升,经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柴油基准日价格为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盗窃大车柴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赫妍梅
检察官助理:郭芳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本案卷宗材料贰册一并移送。
3.涉案物证:绿色油袋一个、马达一套三个、油管一组、管钳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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