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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梁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_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7********,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酒吧店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白沙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白沙县**酒吧舞台总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云浮市云安区**镇**村,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酒吧员工宿舍。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为提升白沙**酒吧月底业绩,二人商议招募一个商演人员来酒吧跳艳舞,由梁某某负责联系。梁某某以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雇佣杜某某,(已作行政处理)到白沙**酒吧进行表演。2020年8月29日凌晨,杜某某来到**酒吧进行了一系列表演,表演过程中,梁某某用话筒喊麦哄抬酒吧氛围,酒吧内男客人受气氛影响后前往舞台与正在表演的杜某某进行互动。杜某某先是与一名男客人在舞台上模仿性交动作;接着又将男客人上衣、裤子去除只剩下内裤后,将男客人引进舞台上一个充气的塑料“浴池”内进行表演,在“浴池”内杜某某跪坐在男客人身上用胸部蹭该男子的脸;随后梁某某再次用话筒喊麦邀请客人上前淋啤酒,两名男客人受邀后拿着啤酒前往舞台往杜某某胸部上浇淋,杜某某也不停用双手抚摸胸部,还拉着之前那名男客人的手作出抚摸其胸部的动作;舞台表演结束后,杜某某受酒吧内客人邀请,前往客人酒桌上继续跳舞,期间该桌男客人拿着啤酒往杜某某下体处浇淋,杜某某也频繁将自己的内裤掀起。以上表演过程中崔某某、梁某某及100多名客人均在场。

2020年9月9日,经白沙县公安局对2020年8月29日凌晨白沙**酒吧表演现场5段视频审验,确定除送审视频目录序号的1号视频不是淫秽视频外,其他4个视频均为色情淫秽视频。2020年9月16日,**酒吧法人代表提出重新申请鉴定。2020年10月10日,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对淫秽物品出具鉴定书的答复,与白沙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一致。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经白沙县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责令白沙**酒吧停业整顿通知书、关于**酒吧涉黄违规经营视频线索移交的函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杜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符某甲、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白沙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对淫秽物品出具鉴定书的答复;

5.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2020年8月29日白沙**酒吧内表演视频光盘,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辨认现场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为招揽顾客,牟取利益,招募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琴

书  记  员 谭瑶瑶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处,联系电话:1512063****、1500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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