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乡**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微信昵称:star平凡)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微信昵称:古丽)、被告人闫某某(微信昵称:米兰)组建微信****,招揽人员使用麻将APP进行打麻将赌博,同时要求参赌人员下载乡聊群,按照参赌人赢了15 分或超过15分需在乡聊群内向群主发4元红包的方式进行抽头,每月崔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在群内轮流值班,抽头累计达80468元。案发后,崔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投案并于2020年5月29日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闫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投案并于2020年7月31日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王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投案并于2020年7月31日退缴违法所得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崔某某、王某某、闫某某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崔某某、王某某、闫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张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35页(含散页材料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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