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79********,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本科,天津市**经纪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小区**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路**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7月7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2********,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道**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天津市**经纪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崔某某与其员工被告人王某某预谋后,利用天津市“海河英才计划政策”,为不符合在天津市落户的外省籍人员办理在津落户,从中收取高额费用。伪造河北省籍陈某某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河北籍刘某某河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告人王某某持伪造的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通过天津市**人才市场津南分部负责人李某某,办妥陈某某、刘某某在津落户手续,分别收取陈某某17万元、刘某某14万元。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共同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学礼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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