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路**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因吸毒被淄博市张店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益飞,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08年8月22日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前罪抢劫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益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3月15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8年底至2019年7月,在青州市**街道办事处刘店路口等地,被告人崔某某分十余次共计2000余元的价格,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
2、2018年9月至同年10月,在青州市**路**道等地,被告人崔某某分三次共计350元的价格,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
3、2019年7月至同年10月,在青州市**花园小区、**东方小区附近等地,被告人王益飞分五次共计15000元的价格,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10月,在青州市**路一安置区附近,被告人崔某某分两次在自己驾驶的黑色福特车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
2、2019年9月份一天,在青州市**街道办事处**路口附近,被告人崔某某在自己驾驶的白色奔驰车内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行车轨迹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武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崔某某、王益飞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数罪,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益飞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其行为触犯了该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天翼
2020年4月14日
附项:1、被告人崔某某、王益飞现被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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