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68********,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甲、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甘某甲、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本区**镇**村**浴室三楼楼梯口房间内开设“推牌九”的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
2020年3月27日,本区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参赌人员37人(已行政处罚),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7620元,赌具牌九一副。
被告人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二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甘某甲、崔某某的照片、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案底查询情况等书证;
1证人范某某、方某某、甘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甘某甲、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甲、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甲、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甲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甘某甲、崔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甘某甲、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汇敏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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