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0********,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甘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4********,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小区**号楼**室,个体。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榆中县**镇**农产品市场一库房内,多次以扑克牌“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榆中县公安局在榆中县**镇**农产品市场一库房内,将聚众赌博的被告人崔某某、罗某某等31名赌博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收缴赌资共计195835元,其中收缴抽头渔利赌资13100元,无主赌资3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人崔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罪责相对较轻,可适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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