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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肖某某非法经营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3********,彝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在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滑县**镇**村**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劲舞团》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许可,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版运营的网络游戏。

2018年3月起,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入针对《劲舞团》的游戏外挂,并通过QQ群向玩家销售。2019年3月起,崔某某、肖某某在明知无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由崔某某负责开发设计游戏外挂“劲舞飞飞”,由肖某某负责对外销售。经审计,2018年3月至2020年8月,崔某某、肖某某销售外挂“劲舞飞飞”金额共计人民币127,817元。

经鉴定,涉案外挂可在劲舞团游戏实现同步开房、退房、退频、挤频道、一键复制资料;自动模拟键盘按键;按任意键都可命中游戏提示方向键等功能。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崔某某在福建省被抓获,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河北省被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劲舞团》授权许可材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复印件等书证,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证明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结伙非法经营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二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互联网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扰乱网络市场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家鹏

                                检察官助理 史丽玲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说明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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