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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胡某某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五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3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市**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幢**室。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江阴市**镇**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55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2********,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张家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现住张家港市**镇**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街**号**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崔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2019年2月,被告人崔某某以自用为目的,通过微信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象牙制品手串1串,重14.49克。

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胡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2018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以自用为目的,通过微信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108颗珠子的项链1串,其中93颗珠子(重7.84克)为象牙制品。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三、孙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以自用为目的,通过微信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以人民币46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象牙制品面包圈1个,重3.95克。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四、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以自用为目的,通过微信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象牙制品扳指1个,重2.39克。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6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象牙制品;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3证人童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周某某分别以自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付申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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