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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住吉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住吉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淄博市淄川区**镇租赁房屋,以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称南京**商贸有限公司、东方**、万**)**店的名义,以高额返利、免费旅游为诱饵,采取讲课、口口相传等方式,在淄博市淄川区向不特定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已查明共向62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607080元。至案发,尚有1209038.76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销售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翟某某、马某某、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宋**、崔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凯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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