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4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4年8月20日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响水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刘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甲,别名贾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贾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刘成、贾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2019年6月16日凌晨2时左右,驾车在本市**镇**港港口西侧堤岸路上发现被害人包某某等人的油罐车卸油,即电话通知被告人邵某某伺机敲诈钱财,被告人邵某某纠集了被告人贾某甲、刘成一同前往,四被告人汇合后由被告人崔某某、刘成、贾某甲三人驾车拦截油罐车,尔后四被告人以对方走私油为要挟敲诈对方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包某某无奈被迫先行支付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人邵某某。2019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带刘成准备向对方索要剩余的30000元人民币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邵某某车内查获敲诈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贾某甲2019年6月1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崔某某2019年7月24日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刘成、贾某甲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殷某某、成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刘成、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对被告人邵某某车辆、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刘成、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拦截油罐车,以他人走私油为要挟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成、贾某甲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案部分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昕炘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邵某某、刘成、贾某甲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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