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未成年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石桥市旗口镇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里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盖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盖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崔某某、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里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未满16周岁),在盖州市**网吧,窃取被害人王某乙的VIVO手机一部,被盗手机现已追回。经鉴定市场价格为2114元。
2019年11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里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未满16周岁),在盖州市**网吧窃取被害人王某丙的VIVO手机一部,被盗手机被销赃。
2019年11月11日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里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未满16周岁),在盖州市**网吧窃取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一部,被盗手机现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里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嵘
检察官助理:刘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被告人里某某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里某某认罪认罚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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