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61977********,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镇**组,现无固定住所。2000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9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汪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6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12月14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4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9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31982********,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镇**道**村**组,现无固定住所,2020年4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9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金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泊洁汽车服务中心内,盗窃一部三星S6手机,体温枪一支,现金800余元。
2、2020年3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金某某至城阳区艾森咖啡店,盗窃现金1000余元,苹果ipad一部,后将ipad变卖获利50元。
3、2020年4月4日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金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泊洁汽车服务中心,盗窃现金60余元,白酒两瓶。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和金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人;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金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从重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丽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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