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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陆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镇**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告人陆某某经共谋,虚构能帮被害人赵某某在天津滨海新区天滨公寓食堂承包餐车的事实,由陆某某冒充食堂经理“边某某”,两人使用陆某某微信号与被害人沟通、联系,以交纳定金、餐车费及相关费用为由骗取赵某某6.8万元。后崔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另注册一微信号冒充“崔硅宇经理”,以办理健康证为由骗取赵某某4万元。上述钱款中有9.8万元被崔某某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边某某、崔鸿生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为赌博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10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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