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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诈骗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徐某某,女,自报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乡**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三人经合谋,在无锡市惠山区、锡山区等多个宾馆内发放印有“足疗、按摩、上门服务”内容的小卡片,后以服务费、介绍费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崔某某负责接听电话、收款,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发放小卡片,被告人徐某某负责上门,骗得金额三人均分。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在锦江之星**店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100元。

2.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在汉庭酒店**店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在如家快捷**店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00元。

4.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在无锡市骏程快捷酒店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900元。

5.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在如家酒店**店骗取被害人寇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而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处扣押手机等物。

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琦

2020121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号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在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乡**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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