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9年6月16日释放。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农场**村**号。被告人崔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伙同孙某某、袁某某、陈某乙、陆某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由孙某某、袁某某、陈某乙分别负责联系参赌人员,陆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保管抽头营利的钱款并招募了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联系赌博地点并在赌博时负责“望风”;袁某某招募了被告人崔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看管“庄风箱”等,二人均据此领取报酬,后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里史北村(23)白毛墩72号组织赵某某、万某某等11人以麻将“筒子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人民币8000元,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70000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麻将牌”1副等(均系照片);
2.书证:收缴物品清单等;
3.证人孙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察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群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分别157********、134********;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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