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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陶某某等六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街**号,住霸州市**镇**街**号,农民。2011年6月3日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送至文安县看守所羁押;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送至文安县看守所羁押;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送至文安县看守所羁押;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2000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街**胡同**号,住河北省霸州市**镇**街,农民。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送至文安县看守所羁押;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街**路**号,住霸州市**镇**街**路**号,农民。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送至文安县看守所羁押;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务工。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送至文安县看守所羁押;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甲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陶某某、卢某某、崔某甲、张某甲、刚某某、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文安县左各庄镇对拉碎料司机采取拦截车辆、实施威胁的方式向司机收取“提成”;此外,六被告人驾驶车辆在文安县、霸州市专门寻找酒后驾车人员故意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以被害人酒后驾车私下解决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六被告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该恶势力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20年3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陶某某、卢某某、崔某甲、张某甲、刚某某、马某某,以文安县左各庄镇苏淀庄村一带的碎料都由他们承包为由向拉碎料司机索要“提成”,并以不给钱就举报拉碎料司机车辆超载、不让在此经过等方式相威胁,要求拉碎料司机必须按吨数或按天数交纳“提成”,迫使崔某乙、袁某某、韩某甲、刘某甲、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孟某某等人被迫交纳“提成”约5000元。

2、2020年3月29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陶某某负责寻找酒后驾车人员,被告人崔某甲、张某甲伙同信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开车碰瓷。之后,被告人崔某甲驾驶白色别克轿车尾随王某丙驾驶的白色本田思域汽车,至霸州市北环路转向东环路路口时故意发生碰撞,被告人崔某甲、张某甲及信某某以酒后驾车为由向王某丙索要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4月4日21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卢某某、陶某某负责寻找酒后驾车人员,被告人崔某甲负责开车碰瓷,被告人马某某负责“调解”。之后,被告人崔某甲驾驶白色别克轿车与王某丁驾驶的黑色奔驰SUV在文安县左各庄镇十间房村路口故意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崔某甲、马某某等人以酒后驾车为由向王某丁索要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4月7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陶某某、张某甲负责寻找酒后驾车人员,被告人崔某甲、卢某某负责开车碰瓷。之后,被告人崔某甲驾驶白色别克轿车与程某某驾驶的白色大众宝来轿车在霸州市霸州镇老堤村附近故意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崔某甲、卢某某以酒后驾车为由向程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5、2020年4月10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卢某某、陶某某负责寻找酒后驾车人员,被告人崔某甲、张某甲负责开车碰瓷。之后,被告人崔某甲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与刘某乙驾驶的比亚迪宋轿车在霸州市112国道和106国道交叉口附近故意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崔某甲、张某甲等人以酒后驾驶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9000元。

6、2020年4月20凌晨2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卢某某、陶某某、张某甲负责寻找酒后开车人员,被告人刚某某、崔某甲负责开车碰瓷。之后,被告人刚某某驾驶白色别克轿车与张某乙驾驶的本田杰德轿车在霸州市霸州镇老堤村附近故意发生碰撞,交警出警后,被害人张某乙赔偿1500元。

7、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崔某甲与王某戊(另案处理)得知李某某货车手续不齐全,预谋与其车辆碰撞索要钱财。之后,被告人崔某甲驾驶宝马轿车与李某某的货车在霸州市胜芳镇石沟村附近故意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崔某甲以不赔偿就举报李某某为由,向李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8、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崔某甲与王某戊、马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王某戊负责约张某丙等人吃饭喝酒、被告人崔某甲、马某某负责驾车碰瓷、郭某某负责“调解”。之后,被告人崔某甲驾驶白色宝骏汽车与张某丙驾驶的汽车在霸州市新利钢厂东故意发生碰撞,后崔某甲等人以酒后驾驶为由向张某丙索要人民币15000元。

9、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甲与马某甲、王某戌、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王某戌负责约范某某等人吃饭喝酒、崔某甲、马某甲负责开车碰瓷、郭某某负责“调解”。之后,被告人崔某甲驾驶白色宝骏汽车与范某某驾驶的大众桑塔纳轿车在霸州市信安镇政府路上故意发生碰撞,后崔某甲、马某甲、郭某某以酒后驾驶为由向范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崔某甲、陶某某、卢某某、张某甲、刚某某、马某某多次对拉碎料司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涉案金额约5000元。崔某甲对酒后驾车人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八次,涉案金额61500元;陶某某对酒后驾车人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五次,涉案金额38500元;卢某某对酒后驾车人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四次,涉案金额35500元;张某甲对酒后驾车人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四次,涉案金额36500元;刚某某对酒后驾车人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一次,涉案金额1500元;马某某对酒后人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一次,涉案金额2000元。

二、非法拘禁罪

因郭某某、马某甲在韩某乙组织的网上赌博中输钱,2019年3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崔某甲与吴某某、王某戌、郭某某、马某甲(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霸州市市区内一酒吧门前将韩某乙强行拖到崔某甲等人驾驶的白色宝骏汽车内实施殴打,后带至霸州市信安镇崔某甲门脸房内继续殴打,并要求韩某乙偿还二人输掉的赌资,在韩某乙家人转给郭某某等人47000元后,当天5时许将韩某乙放走。被告人崔某甲分得一部OPPO R17手机及人民币2000元。

六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被告人崔某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起敲诈勒索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判决书、到案说明、立案决定书、案件说明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孙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金某某等人的陈述;4、六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陶某某、卢某某、张某甲、刚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非法拘禁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卢某某、张某甲、刚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起敲诈勒索罪行、被告人陶某某系立功,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六被告人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文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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