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号,现住兰陵县东方**单元**室。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楼村**号。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马某某为了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峄城区**镇**村北坑塘内非法开采青石,后将青石分别卖至峄城区峨山镇**村荣**的石子厂和底阁镇 **村“ ****有限公司”,销赃数额共计83.7155万元。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马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李某某、侯某某15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转账记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马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爱华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6327****。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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