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81********,朝鲜族,高中,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镇**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1月23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78********,满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镇**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1月23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与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崔某甲无证驾车与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后崔某甲找到高某甲为其顶包逃避交警处罚,崔某甲明知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申请保险理赔,其以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为目的,伙同高某甲,编造事故发生时由高某甲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虚假事实,由高某甲代替其向保险公司理赔,后二人共同骗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共14940元。
2020年01月08日,被告人崔某甲、高某甲被抓获归案。现崔某甲与高某甲二人已将保险公司14940元保险金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汇款单、委托书、交通事故处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高超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甲、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高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远望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某甲(159********)、高某甲(151*******)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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