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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6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3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农民,群众。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并非用于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在本市西山区先后申领了昆明**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有限公司、昆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办理了对公账户后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耿某某、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同时,被告人崔某某还将黄某某、曾某某介绍给收购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并带领二人到银行办理了部分对公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工商登记资料及对公账户流水等;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及扣押笔录、手机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并非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将以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秀莲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光盘柒张、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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