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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2303031973********,1973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4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前科情况:因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崔某某为了获利,在刘某某(另案处理)的教唆下,先后注册青岛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青岛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将两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获利3000元。

2020年12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企业登记档案、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敏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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