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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路**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12-5-101。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微信从他人手中,以20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各一张,后于2018年12月13日被张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证明、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其他材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飞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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