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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3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兰陵镇艾曲村路段时,将前方推着人力三轮车的赵某某撞倒,致赵某某受伤,2019年10月27日,赵某某经兰陵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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