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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18〕4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1********,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件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保定市徐水区高户公路**汽修厂路段逆向行驶与对向无证驾驶无牌照的纪某某碰撞,致纪某某及其载乘的姚某某受伤,经鉴定纪某某为重伤二级。

崔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书证;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照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2018年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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