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7〕85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Q*****小型轿车沿盘古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盘古世纪城”门前路段时,与对向王某增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上乘坐禹某某、王某博)相碰撞后,又与路边的隔离石墩相碰撞,滑出的石墩又与李某停驶在“盘古世纪城”门前的粤A*****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王某增、禹某某、王某博受伤,王某增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9月29日,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5.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薛 斌
2017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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