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津C*****/陕D*****挂号半挂牵引货车沿306省道由崔木向麟游县城方向行驶至171千米520米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向西发生侧翻,致乘坐人马某某当场死亡,车辆、路产、绿化受损,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麟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丧葬费垫付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马某乙、马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陕宝科达司鉴所(2020)尸鉴字第030号、陕宝震鑫司鉴所(2020)车鉴字157号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武刚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烟霞派出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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