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委)。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8 月16 日23 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黑K****D 号小型轿车沿金沙新区创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88号路灯杆附近处时,将路上行人徐某某撞上,造成行人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黑K****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请求其他行人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0及120证明等;
2.证人方某某、尹某某、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交通事故现场草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瞭望不够,没有保持安全车速,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采取避让措施,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请求其他行人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主动投案,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为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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