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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9********,汉族,小学文化,上海**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村**庄**号,住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0时13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吴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路路口遇绿灯往南右转,因未避让骑自行车沿吴中路由西向东遇绿灯直行通过中山西路路口的被害人李某乙,导致发生碰撞,被害人李某乙倒地受伤,后经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报警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签订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甲、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详细信息、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等,证明被告人崔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崔某某到案情况。

3、谅解书、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家属签订谅解书及支付赔偿情况。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其对本次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于住所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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